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3号
邮政编码:450003
电子邮箱:xwzx902@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三、依申请公开中(一)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71-65899359
传真号码:0371-6595314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局简介和领导简介;
2.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jyj.hen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政府信息。
2.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河南监狱”政务新媒体。
3.其他方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时, 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3号。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
2. 邮政寄递。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件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3号;邮政编码:450003。
3.网络提交:http://jyj.henan.gov.cn。通过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本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刑罚职能形成的信息,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