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64至7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64号
罪犯陈保才,男,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镇平县号,因强奸罪经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年11月21日入监,刑期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南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南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镇平县社区矫正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保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65号
罪犯冯国振,男,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平舆县,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9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平舆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国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66号
罪犯陈义理,男,1936年3月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司法办公室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义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67号
罪犯叶三灿,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32年7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伊川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叶三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68号
罪犯朱建法,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因盗窃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中牟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建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69号
罪犯穆海晓,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因贷款诈骗罪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伊川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穆海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70号
罪犯陈子兵,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虞城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33年9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虞城县社区矫正中心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子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71号
罪犯周可可,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平顶山市新城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可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72号
罪犯张洪亮,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洪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