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36至4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36号
罪犯贺万杰,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洛宁县,因敲诈勒索罪经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贺万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37号
罪犯赵成保,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台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台前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成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38号
罪犯韩伟,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敲诈勒索罪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南阳市宛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39号
罪犯晁占山,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太康县,因生产伪劣产品罪经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太康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晁占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0号
罪犯赵长海,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新郑市,因非法采矿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新郑市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长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1号
罪犯韩文华,男,1940年1月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夏邑县,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文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