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7至1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7号
罪犯王长江,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西峡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3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长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8号
罪犯李权伟,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临颍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24年3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权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号
罪犯赵秋忙,女,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信用卡诈骗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秋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号
罪犯罗桂莲,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阳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桂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1号
罪犯孙洁,女,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贪污罪经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2号
罪犯陈建明,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孝昌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建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3号
罪犯马根柱,男,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根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4号
罪犯李英智,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因贷款诈骗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英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5号
罪犯张济深,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舞阳县,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济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6号
罪犯胡继伟,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永城市,因盗窃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继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7号
罪犯赵立学,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新乡市,因贩卖毒品罪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立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