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1至6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号
罪犯阎建新,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因贪污罪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24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绿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绿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阎建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2号
罪犯陈中军,男,1997年12月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中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3号
罪犯王占彪,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禹州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占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号
罪犯余红卫,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虞城县,因强制猥亵罪经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余红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5号
罪犯马镇林,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尉氏县,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镇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6号
罪犯张中义,男,1939年8月29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商水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中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