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暂予监外执行第28至3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8号
罪犯刘续伟,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伊川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32年3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续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9号
罪犯岳振福,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长垣市,因放火罪经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岳振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30号
罪犯薛心文,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民权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31年7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薛心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