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1-08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号
罪犯裴学山,男,194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裴学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