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第99号至100号
发布日期:2022-12-2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99号
罪犯王静,女,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2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00号
罪犯刘国振,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因犯强奸罪经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国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