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第91至9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91号
罪犯王尚敬,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因犯抢劫罪经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尚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0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92号
罪犯白华玲,男,1948年9月5日生,汉族,住社旗县,因犯强奸罪经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白华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0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93号
罪犯阎金玉,女,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阎金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0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94号
罪犯李明云,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因犯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生活不能自理,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明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0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