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第88号至9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8号
罪犯岳亮,男,195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因犯制造毒品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岳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9号
罪犯孙宏伟,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因犯盗窃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宏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90号
罪犯卢世国,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卢世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