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第81至8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1号
罪犯王世志,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郑州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世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2号
罪犯魏海潮,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巩义市,因犯污染环境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魏海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3号
罪犯尚春鹏,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社旗县,因犯强奸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尚春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4号
罪犯谷颍飞,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颍县,因犯诈骗罪经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谷颍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5号
罪犯陈光才,男,1949年9月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因犯强奸罪经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光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6号
罪犯郑富明,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富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7号
罪犯胡水星,男,195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武陟县,因犯受贿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水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