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1至第6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号
罪犯苗金龙,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济源市,因犯强奸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苗金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号
罪犯郭青峰,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宁县,因犯合同诈骗、非法拘禁罪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青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号
罪犯路常付,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临颍县,因犯诈骗罪经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路常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号
罪犯刘湘林,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虞城县,因犯盗窃罪经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湘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号
罪犯杨运青,男,193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辉县市,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运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6号
罪犯吴英根,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卫辉市,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英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