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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五

发布日期:2021-07-2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朱显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朱显鹏,男,1984年2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因犯诈骗罪,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0581刑初6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朱显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认定该犯为主犯。该犯涉嫌余漏罪,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豫0527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合并执行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万、责令退赔35.2万。刑期起止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豫05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1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踏实改造,本人及家属无申诉情形。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并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文化、思想、专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考试,成绩优秀。

在劳动方面,作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罚金7万、责令退赔35.2万未履行。

该犯奖励情况为:2019年5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3月表扬一次,2020年8月表扬一次,2021年1月表扬一次,2021年5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显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朱显鹏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卓海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卓海宾,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河南省范县颜村铺乡前卓楼村。因犯盗窃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判处卓海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2年6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于2012年12月2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踏实改造,本人及家属无申诉情形。在遵规守纪方面,能遵守监规狱纪,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并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文化、思想、专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考试,成绩优秀。

在劳动方面,作为裁床工,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罚金6万元未履行。

该犯奖励情况为:2018年5月表扬一次,2018年9月表扬一次,2019年2月表扬一次,2019年7月表扬一次,2020年5月表扬一次,并获得2018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9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卓海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卓海宾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贾海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贾海波,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因犯诈骗罪、盗掘古墓葬罪,2017年7月31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622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处贾海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豫06刑终91号刑事判决,判处贾海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认定该犯为主犯,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于2018年1月16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情形;遵守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教育改造方面,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科分数均在85分以上,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作为一名监督岗,能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罚金3万元已缴纳。

该犯奖惩情况为: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9月综合表扬5次。

    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一般。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海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贾海波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马宝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马宝玉,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因犯盗窃罪,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豫0922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处马宝玉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认定该犯为累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豫09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2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1年1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情形;遵守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教育改造方面,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科分数均在85分以上,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作为一名监督岗,能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罚金4万元已交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8372元未退。

该犯奖惩情况为: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综合表扬3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宝玉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马宝玉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申阁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申阁田,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因犯受贿罪,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濮刑初字260号刑事判决,判处申阁田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9日,河南省濮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濮中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2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情形;遵守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教育改造方面,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科分数均在85分以上,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作为一名卫生员,能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综合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申阁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申阁田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盛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盛鹏,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豫1003刑初481号刑事判决,判处盛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6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认定该犯为主犯、立功。该犯服从判决,但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豫10刑终3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于2017年12月2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情形;遵守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教育改造方面,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科分数均在85分以上,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作为一名训练员,能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罚金200000元已全部缴纳。

该犯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综合表扬4次。

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盛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盛鹏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盛永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盛永正,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判处盛永正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1日。认定该犯为主犯,且补缴部分税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5月1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4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情形;遵守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教育改造方面,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科分数均在85分以上,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作为一名门岗,能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罚金50000元已全部缴纳。

该犯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综合表扬4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盛永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盛永正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史言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史言波,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豫09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判处史言波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8日,河南省濮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7)豫09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4月27日送至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8月30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情形;遵守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服从管理;教育改造方面,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科分数均在85分以上,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作为一名监督岗,能按时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

    该犯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综合表扬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史言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史言波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解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解佳,曾用名解超,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安阳市殷都区。因犯贩卖毒品罪,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豫0527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判处解佳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7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6)豫05刑终3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2月8日送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服刑改造中,罪犯及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规守纪,能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改造中。

“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

    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被判罚金三万元,已交完。

该犯奖励情况为:2019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9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9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解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解佳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赵建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赵建伟,小名赵三儿,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豫05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判处赵建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豫05刑终4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4日送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服刑改造中,罪犯及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能够遵规守纪,能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改造中。

“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

    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该犯被判罚金五万元,已交完。

该犯奖励情况为: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建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赵建伟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常安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常安乐,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因犯猥亵儿童罪,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豫092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判处常安乐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于2019年7月1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狱纪,认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为精神发育迟滞,未参加“三课”学习。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精神发育迟滞,未参加劳动。

该犯奖励情况为: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5月表扬一次。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不定格次,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常安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常安乐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葛孟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葛孟军,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因犯受贿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豫090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判处葛孟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赃款220.7万元予以没收。刑期起止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并积极退赃。于2018年6月2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狱纪,认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因超龄免于文化考试,因大学文化程度,免于技术考试,能认真参加思想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劳动岗位监区文化教员,能够认真备课,并做好授课。

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罚金60万元,已履行,赃款220.7万元,已退缴。

该犯奖励情况为: 2019年2月表扬一次,2019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4月表扬一次,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

良好, 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葛孟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葛孟军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弓家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弓家翱,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豫0928刑初434号刑事判决,判处弓家翱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起止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至2026年3月26日。于2018年10月1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狱纪,认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文化程度为初中,免于参加文化课学习,能认真参加思想、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劳动岗位为精神病犯护理,能够尽职尽责,做好对精神病犯的日常护理,防止精神病犯出现意外。

该犯奖励情况为:2019年7月表扬一次,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

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较差,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弓家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弓家翱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郭龙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郭龙海,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因犯寻衅滋事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06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判处郭龙海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起止为2018年6月23日至2023年11月23日。认定该犯为主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06刑终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豫06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判处郭龙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起止为2018年6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认定该犯为主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豫06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月16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该犯因超龄免于文化课考试、技术课,能认真参加思想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老年犯,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该犯奖励情况为: 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

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 2020年上半年不定格次,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龙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郭龙海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孔凡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孔凡秀,男,194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因犯强奸罪,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061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判处孔凡秀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起止为2017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豫06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3月2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4的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判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该犯因超龄免于文化课考试、技术课,能认真参加思想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老年犯,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该犯奖励情况为: 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7月表扬一次,2021年1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孔凡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孔凡秀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刘艳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刘艳军,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因犯开设赌场罪,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052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判处刘艳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共同退缴违法所得38万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认定该犯为主犯,三判,并积极退赃。于2019年8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狱纪,认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因超龄免于文化考试,能认真参加思想、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劳动岗位为精神病犯护理,能够尽职尽责,做好对精神病犯的日常护理,防止精神病犯出现意外。

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罚金3万元,已履行,共同退缴38万元,已退缴。

该犯奖励情况为:2020年4月表扬一次,2020年9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半年评审情况为: 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艳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刘艳军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牛洪格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牛洪格,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因犯非法行医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京011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判处牛洪格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至2027年8月21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京02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作2021年5月24日出(2020)京初0115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判处牛洪格赔付被害人60399元。于2019年5月29日送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7月23日调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狱纪,认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因超龄免于文化、技术课考试,能认真参加思想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护理员,能够尽职尽责,做好对病犯的日常护理,督促病犯按时服药,及时汇报病情。

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罚金1万元,已履行,民事赔

偿扣除先行赔偿的10万元,剩余民事赔偿60399元,未履行。

该犯奖励情况为:2020年2月表扬一次,2020年7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4月表扬一次,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牛洪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牛洪格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王从根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从根,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因犯强奸罪,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豫09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判处王从根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09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1月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2月2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8月14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因是老年犯未参加“三课学习”。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老年犯,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该犯奖励情况为: 2019年5月表扬一次,2019年11月表扬一次, 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

2021年5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 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

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从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王从根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谢怀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谢怀臣,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因犯猥亵儿童罪,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豫09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判处谢怀臣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于2020年6月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因超龄免于文化课考试、技术课,能认真参加思想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清洁员,能够尽职尽责,做好对卫生区的清洁打扫工作,确保整洁卫生。

该犯奖励情况为:2021年2月表扬一次,另获得考核分414分。半年评审情况: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谢怀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二十二

 

 

 

附:罪犯谢怀臣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张江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张江顺,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因犯贪污、受贿罪,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淇滨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江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起止日期为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并积极退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鹤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个月;2019年3月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狱纪,认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因超龄免于文化、技术考试,能认真参加思想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劳动岗位为清洁员,能够做好卫生区的清洁打扫工作,确保整洁卫生。

该犯奖励情况为:2019年4月表扬一次,2019年9月

表扬一次,2020年2月表扬一次,2020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并获得2018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2019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江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张江顺卷宗材料共         页。

 

 

 

 

 

 

 

 

罪犯白培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白培广,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判处白培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5)双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白培广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白培广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9月5日至2022年2月22日。认定该犯为违反缓刑规定撤销缓刑、积极退赃。于2019年10月1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实际服刑生活中,从无违规扣分行为。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思想、技术课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力争上游,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不违章作业,改造表现良好。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80000元,已全部履行。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4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培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白培广卷宗材料共         

 

罪犯付松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付松松,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因犯职务侵占、盗窃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京0113刑初662号刑事判决,判处付松松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于2018年11月14日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2019年4月15日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调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够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在三课学习方面,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备设施,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严把质量关,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罚金8000元,已履行,责令退赔1399876.16元(5人),已履行20000元。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3月表扬一次,2020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2021年5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付松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付松松卷宗材料共         

 

 

 

 

 

 

 

 

 

 

 

 

罪犯郜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郜鹏,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漳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豫05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判处郜鹏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认定该犯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豫05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1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服刑改造生活当中,考核期间从无扣分现象。在三课学习方面,从无迟到、早退现象,能够积极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同时担任罪犯夜间值班员,认真负责,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4月表扬一次,2020年9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不定档次,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郜鹏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郜鹏卷宗材料共         

 

 

 

 

 

 

 

 

 

 

 

罪犯缑爱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缑爱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因犯放火罪,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豫050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判处缑爱军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7日。认定该犯为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次判刑。于2019年9月2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努力,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工裁料拉布岗位上勤勤恳恳,吃苦耐劳,追求效率,保障供给;担任罪犯夜间值班员期间,严格按要求巡查,认真负责;在坚持清扫狱内生活区厕所卫生期间,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缑爱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缑爱军卷宗材料共         

 

 

 

 

 

 

 

 

 

 

 

罪犯郭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郭华,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因犯盗窃罪,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62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判处郭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认定该犯为从犯、    二次判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06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2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努力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互监组制度。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无迟到、早退现象,按时完成作业,在考试中各科均取得了良好成绩。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坚守岗位,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罚金3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4月表扬一次,2020年9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郭华卷宗材料共         

 

 

 

 

 

 

 

 

 

 

 

罪犯郭军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郭军召,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豫0505刑初6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郭军召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认定该犯为自首。于2017年12月2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服从警察管理。在三课学习方面,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民赔186714.36元,未履行,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8年9月表扬一次,2019年2月表扬一次,2019年6月表扬一次,2019年11月表扬一次,2020年4月表扬一次,2020年8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军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郭军召卷宗材料共         

 

 

 

 

 

 

 

 

 

 

 

 

罪犯郭帅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郭帅伟,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豫0526刑初371号刑事判决,判处郭帅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豫0526刑更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6)豫0526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郭帅伟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郭帅伟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4月15日。认定该犯为违反缓刑规定撤销缓刑、被害人已谅解。于2019年8月1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考核期间从无扣分现象。在三课学习方面,从无迟到、早退现象,能够积极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4月表扬一次,2020年9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帅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郭帅伟卷宗材料共         

 

 

 

 

 

 

 

 

 

 

 

 

 

罪犯郭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郭腾,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华区少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郭腾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起止日期为2014年4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1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考核期间从无扣分现象,并能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在三课学习方面,从无迟到、早退现象,能够积极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在监督岗岗位上认真负责,完成岗位职责,改造表现优秀。民赔763148.9元(4人互为连带),已赔27000元。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8年12月表扬一次,2019年4月表扬一次,2019年9月表扬一次,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6月表扬一次。并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郭腾卷宗材料共         

 

 

 

 

 

 

 

 

 

 

 

 

 

罪犯韩豪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韩豪泽,男,199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因犯抢劫罪,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豫092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判处韩豪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认定该犯为自首。于2019年12月1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无申诉、缠诉情形。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从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三课学习方面,从无迟到、早退现象,能够积极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罚金2000元,已缴清。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8月表扬一次,2021年1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豪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韩豪泽卷宗材料共         

 

 

 

 

 

 

 

 

 

 

 

 

 

罪犯韩志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韩志才,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0105刑初450号刑事判决,判处韩志才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认定该犯为自首、二次判刑。于2019年9月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互监组制度。在三课学习方面,认真努力,从无迟到、早退现象发生,尊重教师,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坚守岗位,保证产品质量,努力提高产量,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无违章作业,同时还担任罪犯夜间值班员,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志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韩志才卷宗材料共         

 

 

 

 

 

 

 

 

 

 

罪犯侯学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侯学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判处侯学军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至2023年1月17日。认定该犯为主犯。于2014年2月2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1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6月1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能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将其运用到实际改造中。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并能够担任夜班监督岗,认真负责,改造表现良好。罚金50000元,已履行12000元。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9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学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侯学军卷宗材料共         

 

 

 

 

 

 

 

 

 

 

 

 

 

罪犯霍国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霍国科,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因犯抢劫罪,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豫05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判处霍国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认定该犯为主犯、违法所得已退缴。于2019年9月1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和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并认真执行互监组制度。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认真,遵守课堂纪律,从无迟到、早退现象,及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还能胜任罪犯夜间值班员岗位,谨慎巡查,认真负责,改造表现良好。罚金2000元,已缴清。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霍国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霍国科卷宗材料共         

 

 

 

 

 

罪犯贾希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贾希云,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因犯盗窃罪,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鹤山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贾希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鹤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任启重、李顺海撤回上诉。于2013年1月17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遵守监规狱纪,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努力,按时完成作业,能够做到从不迟到、早退,最终考试取得了思想课97.5分的优秀成绩。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肯吃苦、肯流汗,几年如一日,不断提高生产技能,达到了产品质量和产量双提升,长期担任罪犯夜间值班员,尽心尽责,改造表现良好。罚金5万元,已缴4000元。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4月表扬一次,2020年9月表扬一次,2021年1月表扬一次,并获得2019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希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贾希云卷宗材料共         

 

 

 

 

 

 

 

 

 

 

 

 

罪犯孔祥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孔祥伟,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因犯拐卖儿童罪,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孔祥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商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9日送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2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10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情形。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考核期间从无扣分现象。在三课学习方面,历次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钻研技术,提高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在生产组长岗位上,积极为分解工序和排列生产线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罪犯中传授生产技能,取得明显效果,改造表现良好。罚金2000元,已缴清。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8年12月表扬一次,2019年4月表扬一次,2019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并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孔祥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孔祥伟卷宗材料共         

 

 

 

 

 

 

 

 

 

 

 

 

 

 

 

 

 

 

 

罪犯李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李闯,男,2001年4月20日出生(农历),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因犯强奸罪,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豫0926刑初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李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认定该犯为犯罪时未成年。于2019年11月2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服刑改造生活当中,考核期间从无违规现象发生。在三课学习方面,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7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2021年5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李闯卷宗材料共         

 

 

 

 

 

 

 

 

 

 

 

 

 

 

 

 

罪犯李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李瑞,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因犯抢劫罪,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526刑初1516号刑事判决,判处李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7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认定该犯为主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豫05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2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积极维护集中管理期间正常监管秩序,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从无迟到、早退现象,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兢兢业业,提升产品质量,完成下达的产量计划,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罚金5万元,已缴清。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9年2月表扬一次,2019年7月表扬一次,2019年12月表扬一次,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9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李瑞卷宗材料共         

 

 

 

 

 

 

 

 

 

 

 

 

 

 

 

 

 

罪犯李现春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李现春,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因犯故意伤害、强奸罪,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豫052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判处李现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认定该犯为强奸未遂、二次判刑。于2019年10月1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约束自己,考核期间从无被罚分。在三课学习方面,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好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爱护机器设备,并能够担任夜班监督岗,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4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现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李现春卷宗材料共         

 

 

 

 

 

 

 

 

罪犯毛金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毛金伟,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因犯强奸罪,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豫0526刑初584号刑事判决,判处毛金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起止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认定该犯为犯罪中止。于2019年10月2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并按照一日生活制度要求自己,考核期间从无扣分现象。在三课学习方面,从无迟到、早退现象,能够积极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爱护机器设备,保持劳动现场卫生,并能够担任夜间监督岗,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20年7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4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毛金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毛金伟卷宗材料共         

 

 

 

 

罪犯牛恩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牛恩玉,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因犯强奸罪,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豫0927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判处牛恩玉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于2018年8月2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狱纪,没有大的违规违纪情形发生,能正确认识并及时改正错误。在三课学习方面,上课认真听讲,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缝纫机工岗位上坚守岗位,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遵守物品定置管理规定,爱护机器设备,还担任罪犯夜间值班员岗位,认真履职,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9年5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3月表扬一次,2020年8月表扬一次,2021年1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一般、下半年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牛恩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牛恩玉卷宗材料共         

 

 

 

 

罪犯裴顺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内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裴顺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因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豫0928刑初607号刑事判决,判处裴顺田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认定该犯为涉恶、积极退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9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月4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本人及其亲属无申诉、缠诉情形。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从无违规违纪行为。在三课学习方面,上课认真听讲,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技术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缝纫辅工岗位上能够保证产品质量,任劳任怨,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改造表现良好。罚金45000元、追缴69790元,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为:2019年9月表扬一次,2020年2月表扬一次,2020年7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4月表扬一次。半年改造评审情况为:2019年上半年不定档次、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裴顺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裴顺田卷宗材料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