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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七

发布日期:2021-07-26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刘大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三监提减字第241

罪犯刘大伟,男,50岁,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河南省长葛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以(2019)豫108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止,2019年9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基本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基本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较好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该犯劳动岗位是专职救生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起始时间内扣分1次,共扣3分。

该犯本次减刑起始时间为一年八个月。该犯本次减刑起始期内共获得表扬三次,分别为: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本次减刑起始时间内该犯的历次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上良好、2020下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大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刘大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徐合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三监提减字第242

罪犯徐合民,男,58岁,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河南省郑州市,因受贿罪经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以(2017)豫05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二一六年二月十二日起,二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止,2018年4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较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较好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较好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该犯劳动岗位是专职护理信息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起始时间内无扣分。该犯系职务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该犯本次减刑起始时间为三年一个月。该犯本次减刑起始期内共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七次,分别为:2018年12月记功一次、2018年12月表扬一次、2019年4月表扬一次、2019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5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本次减刑起始时间内该犯的历次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良好、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2020下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合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徐合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郭绍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三监提减字第243

罪犯郭绍宇,男,71岁,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以(2008)驻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已交纳),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774.7982万元、美金5.1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年十二月九日起,2008年12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自二一一年起七月二十日起至二年十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减刑十个月;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减刑九个月;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减刑七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较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较好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较好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该犯劳动岗位是专职护理信息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间隔时间内无扣分。该犯系职务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四个月。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分别为:2019年5月表扬一次、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3月狱积一次、2020年3月表扬一次、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4月表扬一次;本次减刑间隔时间内该犯的历次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上良好、2019下良好、2020上良好、2020下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绍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郭绍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董永安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三监提减字第244

罪犯董永安,男,65岁,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河南省郑州市,因受贿罪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2012年12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不予减刑;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自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四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较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较好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较好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该犯劳动岗位是专职护理信息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间隔时间内无扣分。该犯系职务犯,财产性判刑已终结执行。

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二个月。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分别为:2019年4月表扬一次、2019年8月表扬一次、2020年1月表扬一次、2020年3月狱积一次、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3月表扬一次;本次减刑间隔时间内该犯的历次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上优秀、2019下优秀、2020上优秀、2020下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永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董永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陈新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三监提减字第245

罪犯陈新中,男,66岁,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河南省方城县,因受贿罪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2012)方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赃款591000元予以追缴。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押回重审,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八日以(2013)方刑再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做出维持本院(2012)方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更改违法所得赃款为665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止,2013年1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减刑六个月;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减刑六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较好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较好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较好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该犯劳动岗位是专职救生员,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间隔时间内无扣分。该犯系职务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十个月。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分别为:2019年10月表扬一次、2020年2月表扬一次、2020年3月狱积一次、2020年7月表扬一次、2020年10月表扬一次、2021年2月表扬一次;本次减刑间隔时间内该犯的历次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下良好、2020上优秀、2020下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新中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陈新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