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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豫中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四

发布日期:2021-06-21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谢高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2号

  罪犯谢高宇,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3)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高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谢高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以(2019)豫01刑更第20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谢高宇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谢高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谢高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李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3号

  罪犯李宾,又名李二宾,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8)豫0181刑初8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宾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158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5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宾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一般;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李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孙金堂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4号

  罪犯孙金堂,曾用名孙久堂、老九,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1)南刑初一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金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11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孙金堂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4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19年10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8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孙金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孙金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郭五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5号

  罪犯郭五民,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4)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五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5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郭五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以(2019)豫01刑更第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郭五民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评审较差;2019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五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郭五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李路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6号

  罪犯李路军,别名李志军,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了(2019)豫04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路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路军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路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李路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仝勇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7号

  罪犯仝勇智,男,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0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2018)豫0305刑初670号刑事判决,认定仝勇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豫03刑终5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仝勇智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仝勇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仝勇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徐志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8号

  罪犯徐志亭,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8月26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了(2018)豫090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志亭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1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徐志亭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徐志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徐志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晏战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19号

  罪犯晏战亭,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2)沈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晏战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周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3月5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晏战亭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晏战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晏战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位育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0号

  罪犯位育新,曾用名魏育新,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4月25日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了(2011)巩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认定位育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7018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位育新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位育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位育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李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1号

  罪犯李河,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因犯盗窃罪,1988年6月23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1)社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认定该犯罚金部分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李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以(2018)豫01刑更第1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8年9月6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李河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8年上半年评审较差;2018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李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谷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2号

  罪犯谷笛,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了(2018)1624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谷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豫16刑终57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4月3日至2023年10月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谷笛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一般;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谷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谷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杨威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3号

  罪犯杨威利,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1)汴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杨威利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70157.8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1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3次,共减有期徒刑2年,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杨威利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威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杨威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黄忠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4号

  罪犯黄忠亮(小名阿亮),男,1979年2月8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200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犯被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5日作出了(2009)郑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元。该犯系累犯。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2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4次,共减有期徒刑3年1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刑期执行自2008年5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黄忠亮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优秀;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忠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黄忠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郭鹏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5号

  罪犯郭鹏飞,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了(2018)豫08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132361.51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28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郭鹏飞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郭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肖水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6号

  罪犯肖水长,男,1956年8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了(2019)豫0225刑初号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水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肖水长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评审较差;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水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肖水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陈亚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7号

  罪犯陈亚涛,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了(2019)豫022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亚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4年4月2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陈亚涛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陈亚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赵战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8号

  罪犯赵战民,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8)豫152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战民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豫15刑终2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赵战民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战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赵战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张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29号

  罪犯张宁,男,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了(2018)豫1221刑初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36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豫12刑终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该犯系涉恶首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2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2年1月15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张宁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2020年上半年评审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张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张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李博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0号

  罪犯李博毅,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2016年9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3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了(2018)豫122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博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豫12刑终2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认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1月2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博毅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4月获得表扬;2020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博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李博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杨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1号

  罪犯杨陈,男,1995年5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了(2018)豫05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陈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豫05刑终4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杨陈2019年5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9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20年上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杨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禄蒙蒙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2号

罪犯禄蒙蒙,男,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7月17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罪犯禄蒙蒙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认定该犯系自首,有前科。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4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禄蒙蒙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均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禄蒙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禄蒙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韩世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3号

罪犯韩世虎,男,1998年10月2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8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罪犯韩世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1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5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韩世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均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韩世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韩世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王占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4号

  罪犯王占停,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犯抢劫罪,2007年6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9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423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占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漏罪,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7)豫1722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占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了(2018)豫17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该犯系一人犯数罪。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7月23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王占停2018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

2019年10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8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占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王占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米保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5号

罪犯米保力,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2017年7月4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628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米保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赔偿米永杰、米自山、米海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684.83元。已赔偿5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豫16刑终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该犯系一人犯数罪。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3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米保力2018年4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均获得表扬;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米保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米保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王连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6号

罪犯王连合,曾用名王中泽,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2017年9月20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623刑初597号刑事判决,罪犯王连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判认定该犯系主犯。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王连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均获得表扬;2018年上半年一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连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王连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肖文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7号

罪犯肖文广,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2018年3月16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03刑初1号刑事判决,罪犯肖文广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300元。该犯系主犯、首要分子。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2018年8月31日作出了(2018)豫07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18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7年6月19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肖文广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均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肖文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肖文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李福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39号

罪犯李福康,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2018年5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02刑初94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福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刑终7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6月29日至2029年6月28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李福康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均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福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李福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高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0号

罪犯高鹏,曾用名高朋,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0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6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罪犯高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刑终2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该犯有前科。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6月2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6月13日至2032年6月1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高鹏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均获得表扬。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高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关杰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1号

  罪犯关杰中,男,1992年9月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8月29日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关杰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判认定该犯有前科。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关杰中2018年5月获得表扬;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2月获得表扬;2020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关杰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关杰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来海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2号

罪犯来海利,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2012年2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解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罪犯来海利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7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来海利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均获得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来海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来海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罪犯杨军浩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3号

罪犯杨军浩,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因犯诈骗罪,2017年8月18日山东市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鲁048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军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诈骗罪漏罪,2018年7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902刑初第548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杨军浩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鲁048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杨军浩犯诈骗罪,判处罪犯杨军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1850元。原判认定该犯有自首情节。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14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杨军浩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杨军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吴军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4号

  罪犯吴亚超,别名吴飞,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5刑初256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亚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判认定该犯系从犯。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1月14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于2020年8月11日调入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18年11月23日),罪犯吴亚超2020年12月获得表扬;结余29分。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吴亚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吴亚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赵玉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5号

罪犯赵玉玺,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因犯猥亵儿童罪,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21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赵玉玺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赵玉玺2020年7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玉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赵玉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王学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6号

  罪犯王学明,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因犯盗窃罪2005年10月9日被新乡市红旗渠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年3月29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加之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8日河南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济中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该犯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河南省豫北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9月5日调入我狱。因罪犯王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豫07刑更第2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内(自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王学明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均获得表扬,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一般、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王学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李书叶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7号

  罪犯李书叶,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书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原判认定该犯系主犯。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3次,共减有期徒刑1年7个月,上次减刑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刑期执行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李书叶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书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李书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刘德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8号

罪犯刘德强,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行一年;因犯诈骗罪,2012年5月2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新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刘德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因漏罪,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豫1728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交纳五万。原判认定该犯系主犯、一人犯数罪,有前科。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3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刘德强2018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7月获得表扬;2018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2020年10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为: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较差;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刘德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郭乾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49号

罪犯郭乾琳,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犯抢劫罪,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703刑初5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郭乾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豫07刑终8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郭乾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原判认定该犯系主犯。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6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郭乾琳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1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乾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郭乾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丰军平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50号

罪犯丰军平,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12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5年12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华区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丰军平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豫09刑终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原判认定该犯系累犯,犯罪未遂。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4日交付豫北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9月5日调入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丰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以(2019)豫01刑更2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7月30日至2028年7月29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间隔期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3月18日),罪犯丰军平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丰军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丰军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赵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51号

罪犯赵强,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嘉荫县,2018年7月30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566600元,责令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间(自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赵强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月获得表扬;2020年6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赵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赵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罪犯易振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中减字第552号

罪犯易振良,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2018年5月24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503刑初677号刑事判决,罪犯易振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5刑终392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27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7年2月5日至2032年2月4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易振良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均获得表扬;2019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一般、2020年上半年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易振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易振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