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狱务公开 > 减刑假释

【打印】

【字体:

省焦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一

发布日期:2021-05-31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时科研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3号

罪犯时科研,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二七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时科研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止,于2010年4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三次减刑,于2013年10月14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9日减刑一年、2019年1月31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表扬六次,2019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1000元全部履行,违法所得1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时科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高长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4号

罪犯高长红,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因犯抢劫罪,2011年9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海刑初字第28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高长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6391元,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止,于2011年1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全部履行,责令共同退赔6391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长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张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5号

罪犯张凯,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一中刑初字第3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止,于2011年1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4年1月21日减刑一年、2018年11月3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2020年9月,扣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无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李保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6号

罪犯李保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7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温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保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至2026年5月3日止,于2012年10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6年12月29日减刑十个月、2019年1月31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刑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保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孙亮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7号

罪犯孙亮,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新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27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孙亮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刑终2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5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非入学)、技术课(非入学)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监督犯,在值岗期间,该犯能尽职尽责履行好岗位职责,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8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从严情形系财产刑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卢彦合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8号

罪犯卢彦合,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2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8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卢彦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5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2019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按要求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45周岁以上)、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5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卢彦合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董玉昭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39号

罪犯董玉昭,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2018年12月14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325刑初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董玉昭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董玉昭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豫03刑终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赔偿15419.47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玉昭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张云峰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0号

罪犯张云峰,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犯强制猥亵罪,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云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豫07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5分,但在警察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云峰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潘志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1号

罪犯潘志成,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12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0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潘志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2019年1月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约束个人改造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产品质检,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志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吕跃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2号

罪犯吕跃进,男,1980年2月5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2010年9月4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博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因犯强奸罪,判处吕跃进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吕跃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焦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对吕跃进的定罪部分和强奸罪的量刑部分、第三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撤销原判第一项对吕跃进寻衅滋事罪的量刑部分;认定吕跃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2011年1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三次减刑:于2013年10月14日减刑九个月;2016年1月28日减刑九个月;2018年4月27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约束个人改造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已获技能证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八次,2019年2月、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上半年优秀、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赔偿6603.55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跃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贾建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3号

罪犯贾建超,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因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12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8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贾建超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2019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该犯从宽情形系犯罪未遂,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放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建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余佩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4号

罪犯余佩倜,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10月18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2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余佩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2018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0元;责令退赔8659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余佩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郭庆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5号

罪犯郭庆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2017年8月16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183 刑初121 号刑事判决书,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郭庆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300000元;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郭庆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000 元。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豫01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真心悔过。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警察管理和教育,无违规违纪行为。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克服年龄偏大的不利因素,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6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庆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李海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6号

罪犯李海波,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18年7月18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00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海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豫96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

遵规守纪方面:服从警察管理,遵守监规狱纪,较好约束个人改造言行。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虽因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累计罚10分,但在警察批评教育下,通过努力学习技术,近期劳动水平明显提高。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从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皇甫行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7号

罪犯皇甫行振,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因犯强迫卖淫罪,2016年5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皇甫行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豫01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1月31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3分,但在警察的批评教育下,能知错就改,做到下不为例。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产品质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皇甫行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逯亚彬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8号

罪犯逯亚彬,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2016年2月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巩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因犯强奸罪,判处逯亚彬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判处逯亚彬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豫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1月31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接受警察管理和教育,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与他犯和睦相处,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逯亚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张利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49号

罪犯张利民,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因犯强迫他人吸毒罪,2018年12月24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001刑初6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利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豫96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与他犯和睦相处,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文化课、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利民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高荟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0号

罪犯高荟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犯诈骗罪,2016年12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0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高荟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豫01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一次减刑:于2019年9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遵守监规狱纪,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大专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大专文化)。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够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276000元,二分之一以上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文庆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1号

罪犯文庆发,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13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济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文庆发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2010年9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5年7月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0月31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随地吐痰被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克服年龄偏大的不利因素,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1月、2018年6月、2018年11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共参加七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下半年良好、2018上半年良好、2018下半年良好、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一般。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8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文庆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云桂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2号

罪犯云桂东,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焦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云桂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余漏罪,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解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云桂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2008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四次减刑:于2012年5月27日减刑一年;2014年6月1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明确改造方向,积极投入到新一轮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狱纪累计罚8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已结业)、技术课非入学(已获技能证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一般、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云桂东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史海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3号

罪犯史海勇,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强奸罪,2014年11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史海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豫法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7年10月31日减刑八个月;2019年9月30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够认罪悔罪,不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并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在日常改造中能够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非入学(已获技能证书)。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机修工,能认真履行职责,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2020年12月获得特殊表扬一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20年6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良好。

该犯从严情形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史海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王振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4号

罪犯王振升,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2月1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3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振升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2019年4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接受警察的管理和教育,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投入到新生的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个人改造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辅工,能努力学习生产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宽情形系自首,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放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振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何现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5号

罪犯何现国,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犯诈骗罪,2017年12月20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0822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现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豫082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现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豫08刑终372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2018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服判,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狱纪累计罚7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45周岁以上)、技术课非入学(50周岁以上)。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五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下半年较差、2019上半年良好、2019下半年良好、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80000元;非法所得320900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35001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全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现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李延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无减建字第8号

罪犯李延伟,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延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豫刑终6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得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文化)、技术课成绩合格。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缝纫机工,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并经常超额完成生产定额,受到警察一致好评。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4月、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十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八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7上半年良好、2017下半年优秀、2018上半年优秀、2018下半年优秀、2019上半年优秀、2019下半年优秀、2020上半年优秀、2020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全部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延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赵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6号

罪犯赵强,别名赵雷、赵晓强,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观音堂镇,因犯抢劫罪,2012年12月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湖刑初字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线圈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七次,2020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参加六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8年上半年良好、2018年下半年良好、2019年上半年优秀、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孟令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7号

罪犯孟令奇,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2018年12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24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孟令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责令被告人孟令奇退赔被害人刘现军人民币30000元,退还被害人郭海平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于2018年12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10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32000元,责令退赔350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财产刑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令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何永广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8号

罪犯何永广,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五里口乡,因犯猥亵儿童罪,2018年11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71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永广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于2018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良好、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该犯从严情形系累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何永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庞敏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59号

罪犯庞敏伟,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9年11月1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88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庞敏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涉案赃款及扣押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08刑终3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2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初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共参加二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全部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从犯,本次减刑呈报幅度未变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庞敏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郑大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60号

罪犯郑大坤,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下冶镇,因犯猥亵儿童罪,2019年1月17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001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郑大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96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3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2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大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朱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61号

罪犯朱涛,绰号大嘴,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因犯强奸罪,2019年1月31日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205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朱涛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于2019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4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张红民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62号

罪犯张红民,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18年11月5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9001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红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对被告人张红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于2018年11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2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全部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红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张继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63号

罪犯张继东,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因犯诈骗罪,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82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继东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继东违法所得1175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于2019年1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技术课成绩合格,文化课非入学(高中)。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17500元。全部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继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宰锁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64号

罪犯宰锁狗,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夺火乡,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2月28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 豫0821刑初21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宰锁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宰锁狗非法所得11000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于2019年3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罚3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共参加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0元,非法所得11000元全部予以没收,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宽情形系立功,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宰锁狗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罪犯于海文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焦南减建字第365号

罪犯于海文,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2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 豫0727 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于海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本案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于2018年7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虽然考核期内因违规违纪行为累计罚310分,但在警察的教育和引导下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改正。

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2020年下半年三课统考中思想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技术课非入学(超龄)。

劳动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电子传感器加工,能较好的完成警察安排的各项任务。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19年4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获得表扬四次,2019年8月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共参加四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2019年上半年一般、2019年下半年较差、2020年上半年良好、2020年下半年良好。

经查明: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6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全部未履行。

该犯从严情形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本次减刑呈报幅度已缩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于海文予以减去未执行完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