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102至109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2号
罪犯宗先芳,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2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日照市东港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宗先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3号
罪犯李太梅,女,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太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4号
罪犯何梅,女,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濮阳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5号
罪犯杨建刚,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固始县社区矫正中心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建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6号
罪犯缪文才,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居住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至2029年2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山阳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缪文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7号
罪犯宋东曲,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因猥亵儿童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刑期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洛阳市孟津区社区矫正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东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8号
罪犯王朝卫,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至2031年3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禹州市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朝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9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9号
罪犯曹淑珍,女,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因诈骗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平顶山市卫东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淑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9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