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100至101号
发布日期:2025-08-2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0号
罪犯王全伟,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因贩卖毒品罪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许昌市建安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全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101号
罪犯杨建梅,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制造毒品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6年10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三门峡市陕州区社区矫正中心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建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