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93至9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3号
罪犯刘春香,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行政办公室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春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4号
罪犯李政,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虞城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经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虞城县社区矫正中心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5号
罪犯王文庆,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文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6号
罪犯贾世明,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洛阳市老城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世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7号
罪犯钟爱荣,女,1956年3月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巩义市。因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巩义市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钟爱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8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