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87至9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87号
罪犯张凡印,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鹿邑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凡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88号
罪犯朱利利,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柘城县,因诈骗罪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柘城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利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89号
罪犯刘民,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襄城县,因非法经营罪经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2年8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襄城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0号
罪犯齐长顺,男,1954年4月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清丰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清丰县社区矫正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齐长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1号
罪犯巴青明,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巴青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92号
罪犯兰长水,男,194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渑池县。因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30年10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渑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兰长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