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42至5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2号
罪犯叶铁军,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嵩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嵩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叶铁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3号
罪犯金梅,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罪经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南阳市官庄工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金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4号
罪犯王怀根,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绿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绿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原阳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怀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5号
罪犯黄士全,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西峡县,因强奸、强制猥亵罪经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西峡县社区矫正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士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6号
罪犯孙桂花,女,1952年4月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巩义市,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巩义市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桂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7号
罪犯刘展,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夏邑县,因非法经营罪经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商丘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夏邑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8号
罪犯刘学卫,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伊川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学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49号
罪犯卞桂华,女,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沈丘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沈丘县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卞桂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50号
罪犯郭玉香,女,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玉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51号
罪犯梁士华,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虞城县,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虞城县社区矫正中心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士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