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22至23号
发布日期:2025-02-24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22号
罪犯李凡清,男,1947年5月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沈丘县,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商丘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凡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2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狱刑暂字第23号
罪犯张敏一,男,1939年9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孟州市,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敏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