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暂予监外执行第113至122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13号
罪犯甄保臣,男,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48年5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甄保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14号
罪犯李国洋,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30年9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国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15号
罪犯蔡金霞,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因诈骗罪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金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16号
罪犯商超,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商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17号
罪犯闫河,男,1994年6月28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因组织卖淫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闫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18号
罪犯蒋都学,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永城市,因盗窃、抢劫罪经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7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都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19号
罪犯艾友发,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江口县,因抢劫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艾友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20号
罪犯李红锁,男,1946年6月9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红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21号
罪犯刘文得,男,1939年3月2日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通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2月24日入狱,刑期自2004年7月16日起。2007年4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2009年8月2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文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22号
罪犯张国民,男,1949年9月15日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伊滨区,因故意伤害罪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11日入狱。服刑期间2004年2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后又经多次有期徒刑减刑,现刑期至2024年11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国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