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暂予监外执行第31至35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31号
罪犯张来兵,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辉县市,因聚众斗殴罪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来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32号
罪犯熊申军,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商丘市睢阳区,因诈骗罪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熊申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33号
罪犯邹培龙,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信阳市息县,因强奸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邹培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34号
罪犯曹振龙,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居住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振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35号
罪犯姜甫众,男,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扶沟县,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甫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