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暂予监外执行第22至2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2号
罪犯白玉成,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居住地济源市,因受贿罪经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白玉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3号
罪犯陈润荣,女,194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光山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润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4号
罪犯曹论,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鹤壁市浚县,因拐卖妇女罪经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5号
罪犯贾文隆,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叶县,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文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6号
罪犯张秦森,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鹤壁市淇县,因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3年7月6日起至2029年8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秦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7号
罪犯常爱华,男,194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周口市扶沟县,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常爱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