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暂予监外执行第1至2号
发布日期:2024-01-0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1号
罪犯赵付杰,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付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狱刑暂字第2号
罪犯周学义,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潢川县,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学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