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第85至8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85号
罪犯石荣,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2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86号
罪犯魏绍武,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集资诈骗罪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32年7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魏绍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2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87号
罪犯陈庆龙,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庆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