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第21至2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1号
罪犯王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2号
罪犯王付彬,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付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3号
罪犯张海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海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