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第17至2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7号
罪犯杨烈堂,男,195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济源市,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烈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8号
罪犯王红,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9年10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19号
罪犯肖耀敏,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2018年10月29日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耀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3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0号
罪犯帅宗斌,男,199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因犯抢劫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7年1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帅宗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