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第5至8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5号
罪犯李学芝,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民权县,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学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6号
罪犯李国合,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因犯抢劫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国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7号
罪犯许银燕,男,1957年6月22日生,回族,住砀山县,因犯诈骗罪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许银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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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8号
罪犯郑继胜,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30年6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继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