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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第2至4号

发布日期:2023-01-16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

 

罪犯王志启,男,195755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因犯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7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5421日起至203042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1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

 

罪犯刘永恒,男,1969416日生,族,住沈丘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11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8131日起至202313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永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1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

 

罪犯陈金军,男,1971515日生,族,住辉县市,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9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1226日起至2024111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金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1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