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暂予监外执行第2至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2号
罪犯王志启,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因犯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3号
罪犯刘永恒,男,1969年4月16日生,回族,住沈丘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永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狱刑暂字第4号
罪犯陈金军,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金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