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 促进公正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我省监狱系统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结合我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监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围绕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关注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狱务公开的内容、地点、方式、时限、监督及投诉渠道并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推行“阳光执法”,增强执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
二、狱务公开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得公开。
(二)及时准确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事项和信息,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在内容上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三)强化监督原则。加强内部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狱务公开的实施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
1.公开内容:(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13)罪犯获得表扬、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条件和程序。(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18)罪犯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有关情况。(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内容。
2.责任单位:各监狱、未管所
3.公开方式:狱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平台等。
4.公开要求:各监狱微信公众平台应开辟狱务公开工作专栏,以上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均须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进行公开。狱务公开栏设置在监狱便于社会公众获取公开信息的场所,各监狱、未管所应根据本意见确定的内容,及时调整狱务公开栏的原有公开内容,并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换、更新公开内容。
(二)向罪犯近亲属公开
1.公开内容:(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3)监狱对罪犯实行等级评定、分级处遇、计分考核、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6)罪犯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结果;(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2.责任单位:各监狱、未管所
3.公开方式:狱务公开栏、狱务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狱务公开手册》、狱务公开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等。
4.公开要求:监狱会见室应当设置狱务公开栏、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布狱务公开服务热线,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咨询和问题反映,及时解答罪犯近亲属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提出的疑问。有条件的监狱可以在会见室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亲属对有关罪犯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罪犯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改造信息的自助查询。各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微信等手段向罪犯近亲属公开以上信息。
(三)向罪犯本人公开
1.公开内容:除向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需向罪犯公开外,凡涉及监狱执行刑罚和监狱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均需向罪犯公开或公示,并告知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2.责任单位:各监狱、未管所
3.公开方式:狱务公开栏、狱务公示栏、监狱教育改造读物、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发放《狱务公开手册》、向罪犯告知等。
4.公开要求:在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区域设置狱务公开栏、狱务公示栏和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监狱可以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计分考核、分级处遇、考核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改造信息的自助查询。各监狱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
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公开涉及罪犯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公开方式为向罪犯及其近亲属进行告知,可以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具体规定见附件)
四、进一步完善狱务公开相关制度
(一)完善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罪犯入监后,各监狱要及时组织入监教育,将《狱务公开手册》作为入监教育的重要内容,在罪犯入监之日起发放至每名罪犯,确保人手一册,告知罪犯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狱务公开手册》同时随《罪犯入监通知书》向罪犯家属寄发,并向来狱会见的罪犯亲属,来狱参观、帮教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
(二)强化公示制度
各监狱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关于公示内容、范围、时间、公示期限的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对罪犯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罪犯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三)发挥执法监督员作用
各监狱、未管所应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有关政法机关、监狱离退休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中聘任不少于5名执法监督员,监督监狱执法情况。执法监督员可以自行或集体到监狱视察指导工作;可以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可以向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及其近亲属了解监狱执法情况,反映监狱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和转达罪犯及其近亲属对监狱的投诉,对监狱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问询,要求监狱作出答复。执法监督员监督监狱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定期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监狱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员到监狱对执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向执法监督员反馈。
(四)完善咨询举报投诉评议制度
一是持续开展监狱长接待日活动。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全省各监狱、未管所集中组织开展监狱长接待日活动,公开接待罪犯、罪犯近亲属和社会人士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的咨询、问题反映和举报投诉。监狱长接待日应由监狱长或副监狱长组织,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劳动改造科、监察室相关人员参加,每次参加人员不少于3人,监狱应提前五日发布监狱长接待日公告,明确接待的具体时间、地点。监狱长接待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监狱将接待日开展情况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二是省监狱管理局设置狱务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电话号码为0371-65899669(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设置监督电话,电话号码为0371-65899600(省监狱管理局党风廉政办公室),接受对我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工作的咨询、对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的举报投诉。全省各监狱、未管所均应设置狱务公开服务热线电话及监督电话,并向公众公开。三是在狱内、会见室、办公场所等便于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接触的场所设置监狱长信箱、监督举报箱等,建立管理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开箱,及时处理。四是继续推行并完善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和评议警察制度,深化谈话和评议效果。
(五)建立狱务公开工作考评机制
将狱务公开工作纳入监狱工作目标的考核项,增加考核内容和分值,将检查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和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对工作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各监狱、未管所也要将狱务公开工作纳入到单位目标责任制、部门工作责任制和干警岗位责任制当中,制定完善狱务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因狱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措施不执行导致的执法不公并产生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
(六)建立完善公开信息审查机制
各监狱、未管所职能科室对涉及本部门具体业务工作的公开内容进行逐条审查,应明确一名承办人,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确保公开内容与工作实际相统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省监狱管理局局长任主任,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刑罚执行处、办公室、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劳动改造处、政治部、党风廉政办公室、狱内侦查总队组成。牵头部门为刑罚执行处,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全省各监狱、未管所也要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明确工作程序和部门职责,推动狱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得公开。在向社会公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时,应当保留罪犯的姓名、刑罚种类、刑期等真实信息,对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对未成年犯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狱务公开工作管理水平
强化对警察职业精神、法律素养、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加深对狱务公开工作实质和意义的理解,克服因“本领恐慌”现象导致的对罪犯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依法严格规范管理,着力推动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强对罪犯服刑改造的教育引导,使罪犯正确认识狱务公开与遵纪守规、依法维权的关系,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切实发挥狱务公开对监狱执法工作的促进作用。
附件: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执法管理信息申请公开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