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54号至60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4号
罪犯田玉,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受贿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5号
罪犯杨玉海,男,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因犯非法运输制造爆炸物罪、盗窃罪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玉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6号
罪犯吕庆瑞,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泌阳县,因犯诈骗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吕庆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7号
罪犯张春元,男,1951年5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春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8号
罪犯雷松林,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雷松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9号
罪犯李国齐,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因犯诈骗罪经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国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60号
罪犯王志伟,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