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48至第5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8号
罪犯万秀花,女,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因犯诈骗罪经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万秀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9号
罪犯郭哓义,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哓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0号
罪犯朱攀攀,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攀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1号
罪犯王德富,男,195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诈骗罪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现在信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信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德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2号
罪犯张金美,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蔡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金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53号
罪犯石继田,男,195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因犯诈骗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继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