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42至第4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2号
罪犯齐金成,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因犯盗窃罪经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齐金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3号
罪犯谢如堂,男,195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如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4号
罪犯樊恒令,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因犯交通肇事、开设赌场罪经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樊恒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5号
罪犯郭庆保,男,194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庆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6号
罪犯牛林河,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济源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9年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牛林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7号
罪犯王文扑,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文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