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30至第41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0号
罪犯王春明,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春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1号
罪犯康中华,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康中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2号
罪犯李艳森,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濮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艳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3号
罪犯孔星星,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内黄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孔星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4号
罪犯王国军,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因犯容留卖淫罪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现在信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信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国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5号
罪犯宋庆乾,男,196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因犯诈骗罪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庆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6号
罪犯王清武,男,195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因犯强奸罪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清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7号
罪犯崔方磊,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蔡县,因犯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崔方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8号
罪犯王兴昌,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兴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39号
罪犯王殿董,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台前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30年9月2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殿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0号
罪犯南麦强,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犯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洛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南麦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41号
罪犯王华兵,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因犯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华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