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24至第29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4号
罪犯刘洪选,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巩义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洪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5号
罪犯徐世贵,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罗山县,因犯盗窃罪经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世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6号
罪犯唐旺余,男,195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旺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7号
罪犯张东海,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28年10月5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东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8号
罪犯王成宇,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成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9号
罪犯宫留建,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因犯盗窃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宫留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