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14至第2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4号
罪犯尚红卫,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尚红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5号
罪犯刘红梅,女,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因犯受贿、滥用职权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红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6号
罪犯安记红,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因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安记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7号
罪犯马合庆,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汤阴县,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合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8号
罪犯顾先中,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顾先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9号
罪犯袁德亮,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因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袁德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0号
罪犯韩华,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因犯开设赌场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1号
罪犯余秀建,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因犯诈骗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余秀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2号
罪犯常江山,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林州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10月13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常江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23号
罪犯范中民,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淅川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中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3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