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7至第1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7号
罪犯吴克梅,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南阳市卧龙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克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8号
罪犯翟香梅,女,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长垣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垣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翟香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9号
罪犯韩青海,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回族,居住地睢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4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青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0号
罪犯郭天瑞,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镇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天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1号
罪犯孟国政,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禹州市,因犯敲诈勒索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病危,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孟国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2号
罪犯贾国龙,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济源市,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贾国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狱刑暂字第13号
罪犯宋国军,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登封市,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郑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国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1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