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108号、109号
发布日期:2022-01-05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8号
罪犯刘汉修,男,194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卫滨区,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汉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9号
罪犯徐鸣兴,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鸣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