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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108号、109号

发布日期:2022-01-05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8

 

刘汉修,男,19453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市卫滨区,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30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515日起至20221114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汉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2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三十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9

 

罪犯徐鸣兴,男,19531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9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313日起至2024912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信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鸣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2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二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