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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99号至第103号

发布日期:2021-11-29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9

 

罪犯王志林,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洛龙区,因犯受贿罪经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二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0

 

罪犯魏代华,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因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经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魏代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二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1

 

罪犯耿其林,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淮阳县,因犯诈骗罪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7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耿其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二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2

 

罪犯王木林,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洛阳市洛龙区,因犯受贿罪经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木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二十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103

 

罪犯庞少龙,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市文峰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庞少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