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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97号、98号

发布日期:2021-11-18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7

 

罪犯李建生,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市殷都区。因犯受贿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次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建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四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8

 

罪犯吕永清,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吕永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