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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92号至第96号

发布日期:2021-10-26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2

 

罪犯平连生,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兰考县,因犯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平连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月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3

 

罪犯郝印伟,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平县,因犯诈骗罪经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郝印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月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4

 

罪犯朱安平,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萧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河南省洛阳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西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安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0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5

 

罪犯张于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界首市,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经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于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0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月二十五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6

 

罪犯吴星功,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乡平原新区,因犯诈骗罪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现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星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10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