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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88号至第91号

发布日期:2021-10-08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8

 

罪犯张超,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犯诈骗罪经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9

 

罪犯周万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万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0

 

罪犯刘华增,男,194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唐河县,因犯拐卖妇女罪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驻马店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华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二十七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91

 

罪犯常建忠,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长垣市,因犯强迫交易罪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常建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