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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85至87号

发布日期:2021-09-10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5

 

罪犯武胜斌,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邓州市,因犯强奸罪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南阳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武胜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6

 

罪犯安松昌,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郑州市上街区,因犯诈骗罪经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周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安松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7

 

罪犯余东芹,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西峡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余东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