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第81至8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1号
罪犯王红涛,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襄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许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红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8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2号
罪犯郑俊杰,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登封市,因犯贪污罪经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俊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8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3号
罪犯牛彦军,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阳市文峰区,因犯受贿罪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新乡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牛彦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8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豫狱刑暂字第84号
罪犯刘中举,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新野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河南省第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中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8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