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豫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南狱减字第906号
罪犯 袁耀生 ,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受贿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方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履行完毕。该犯刑期自2013年05月06日至2026年05月05日止,于2014年08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08月04日减刑五个月。
2019年08月06日减刑七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该犯在管理干警的感化和挽救教育下,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矫正犯罪恶习,改造态度端正,没有申诉。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狱纪,虽被处罚,但尚不足以对罪犯改造作出否定性评价。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一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10月18日记表扬、2020年04月01日记表扬、2020年04月23日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20年08月09日记表扬、2020年12月17日记表扬、2021年05月09日记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确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耀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9月3日
附:罪犯 袁耀生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