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焦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罪犯李小良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字 第13号
罪犯李小良,1970年11月24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因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08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04月23日止。于2020年7月21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良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缝纫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系自首。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21年04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1次。
该犯入狱时间短,考核期内无评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小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
罪犯侯淼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字 第14号
罪犯侯淼,1990年06月18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因盗窃罪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豫0782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9年08月12日起至2022年08月11日止。于2020年1月3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淼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监督岗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1万元已于2020年08月24日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09月表扬一次、2021年03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2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0年下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淼予以 假释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
罪犯侯法佳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字 第15号
罪犯侯法佳,1987年04月06日出生,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因非法经营罪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7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于2019年1月24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法佳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行为;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劳动踏实,在印刷工的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罚金8万元已于入狱前履行完毕。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19年09月表扬一次、2020年02月表扬一次、2020年07月表扬一次、2020年12月表扬一次、2021年05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5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19年下半年良好、2020年上半年优秀、2020年下半年优秀。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法佳予以减去 假释 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
罪犯慕然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字第 16号
罪犯慕然,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犯组织卖淫罪经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豫0122刑初8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存于法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于2020年7月2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慕然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三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监督岗的劳动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犯罪时系主犯,有自首情节。
该犯考核期间奖惩情况为:2021年2月表扬一次。共获以上表扬1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 无。
河南省中牟县司法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 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慕然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
罪犯文三毛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字第17 号
罪犯文三毛,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因犯强奸罪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豫08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于2020年8月25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三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三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重症监控的劳动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经审核: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该犯考核期间奖惩情况为:2021年5月表扬一次。共获以上表扬1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 无。
河南省中牟县司法局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 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文三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
罪犯郭鹏飞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字第18 号
罪犯郭鹏飞,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豫088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于2021年1月11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鹏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及亲属无申诉;能遵守监规狱纪,无违规行为。能参加“三课”学习,在监狱组织的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劳动中,服从监区分配,在监督岗的劳动岗位上,能够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该犯考核期间奖惩情况为:获得积分430.5分。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 无。
河南省孟州市司法局于2021年7月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 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鹏飞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
罪犯李志坤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字第19号
罪犯李志坤,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派出所,因开设赌场罪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豫0181刑初8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于 2019年10月17日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连宾甘长青自入狱以来, 能够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该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行为;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服从管理,能较好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取得优秀成绩;该犯在炊事员岗位上,服从分配,劳动踏实,认真改造,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20年6月表扬一次,2020年11月表扬一次,2021年5月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三次。
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年上半年良好,20年下半年良好。在2次评审中良好以上等级为2次。
河南省巩义市司法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志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
罪犯鲁义章提请假释建议书
河南省焦作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1)焦监假建字第20号
罪犯鲁义章,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2019) 京刑终6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0。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2020年9月21日送入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判决前居住于舞钢市尹集镇埂上村001号。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认罪悔罪,服法服判。
遵规守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
劳动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干警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罚金25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履行完毕。
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中,该犯能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节约,讲究个人卫生,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考核期间内于2021年5月,共获得表扬一次。2020年下半年评审鉴定(因入狱时间不足六个月)不定档次。
河南省舞钢市司法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舞矫调评字第71号调查评估意见,确认该犯“罪犯鲁义章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罪犯鲁义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鲁义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监狱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