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周口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发布日期:2021-09-0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霍光全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1)周狱假字1号
罪犯霍光全,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光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8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
罪犯霍光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综合该犯狱内表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现证据显示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霍光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