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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周口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之七

发布日期:2021-09-02 信息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吕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8

罪犯吕鑫,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周少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吕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3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罪犯吕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吕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亚飞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89

罪犯赵亚飞,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淅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亚飞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

罪犯赵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亚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东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0

罪犯朱东涛,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鄢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东涛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

罪犯朱东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东涛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朱国军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1

罪犯朱国军,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沈刑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军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3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罪犯朱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朱国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守卫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2

罪犯孙守卫,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豫10刑再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守卫抢劫、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罪犯孙守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守卫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党永德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3

罪犯党永德,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豫14刑终第35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党永德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

罪犯党永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党永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4

罪犯马超,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郸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1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丙臣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5

罪犯赵丙臣,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丙臣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罪犯赵丙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丙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徐帅帅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6

罪犯徐帅帅,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624刑初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帅帅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罪犯徐帅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徐帅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申修路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7

罪犯申修路,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修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2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罪犯申修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申修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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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光耀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8

罪犯李光耀,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郑州市金水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豫01刑终第27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光耀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9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光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光耀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高举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499

罪犯马高举,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高举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罪犯马高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高举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晋书齐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0

罪犯晋书齐,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豫1626刑初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书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晋书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晋书齐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王波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1

罪犯王波,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豫14刑终第3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波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波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丁学业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2

罪犯丁学业,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商梁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学业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1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罪犯丁学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丁学业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胡广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3

罪犯胡广东,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豫16刑终第47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广东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6日入狱服刑。

罪犯胡广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广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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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欧文礼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4

罪犯欧文礼,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文礼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欧文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欧文礼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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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杨南南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5

罪犯杨南南,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南南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1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4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罪犯杨南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南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学然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6

罪犯张学然,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太康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豫16刑终第27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学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学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学然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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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冯自立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7

罪犯冯自立,男,194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豫1624刑初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自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日入狱服刑。

罪犯冯自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冯自立的刑罚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马风青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8

罪犯马风青,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25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风青强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马风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马风青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吴卫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09

罪犯吴卫东,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豫16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卫东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8日入狱服刑。

罪犯吴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卫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韩朋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0

罪犯韩朋武,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豫1624刑初第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朋武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入狱服刑。

罪犯韩朋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韩朋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李伟建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1

罪犯李伟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郑州市中原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豫01刑终第13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伟建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5日入狱服刑。

罪犯李伟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伟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铁锤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2

罪犯赵铁锤,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豫1628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铁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铁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铁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孙来鹏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3

罪犯孙来鹏,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来鹏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

罪犯孙来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孙来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提群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4

罪犯提群生,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提群生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7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罪犯提群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提群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崔战国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5

罪犯崔战国,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豫1623刑初第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战国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4日入狱服刑。

罪犯崔战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崔战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振武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6

罪犯刘振武,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第1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武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

罪犯刘振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振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刘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7

罪犯刘伟,男,1970年1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周口市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豫0526刑初第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1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

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民喜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8

罪犯赵民喜,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民喜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15日入狱服刑。曾减刑3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

罪犯赵民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民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许纪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19

罪犯许纪伟,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周口市川汇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豫17刑终第20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许纪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6日入狱服刑。

罪犯许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纪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赵志威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20

罪犯赵志威,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郑州市二七区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豫02刑终第24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志威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6日入狱服刑。

罪犯赵志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志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


罪犯张伟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周狱减字521

罪犯张伟,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豫02刑终第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伟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23日入狱服刑。

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监狱

                          2021年9月2日